「KobeOppa」 下稱 「甲方(出租方)。乙方(器材承租方)
1. 按金支付:
1.1 乙方(承租方)同意在器材租賃以外,客戶需提供按金,作為保證器材正確使用、無損壞或遺失之用途。
1.2除租金以外,客戶需提供按金,按金會於確認器材完好歸還後,將安排於7天內退回客戶。
1.3 按金金額為合同總租金的百分之四十(40%),支付方式及詳細資訊見合同附件。
2. 按金用途:
2.1客戶必須愛惜及小心並正確地使用器材。
2.2 按金用途為保障器材在租賃期間免受損壞、損傷或遺失。
2.3 若器材在租賃期內無損壞、損傷或遺失,按金將於合同終止後的合理時間內全額退還予乙方。
3. 按金扣除:
3.1 歸還的器材及其部件中,如發現任何人為弄污, 損壞或遺失,甲方(出租方)保留追討清潔費及修理費權利,相關費用款項首先會從按金中扣除。如按金未足夠支付有關款項,客戶必須負責支付額外所需款項。
3.2 如歸還的器材有任何超乎正常使用的污漬,客戶必須負責支付有關的清潔費。
3.3 若器材在租賃期內發生損壞、損傷或遺失,甲方(出租方)有權從按金中扣除維修或取得新器材所需的相應費用。
3.4 按金不僅限於應支付的損壞、損傷或遺失的實際成本,還包括相關的人工和其他相關費用。
4. 提貨、歸還及追加支付:
4.1 若按金不足以支付損壞、損傷或遺失的實際成本,乙方同意在合同終止後的合理時間內支付追加費用。
4.2 追加支付的金額將根據實際損壞、損傷或遺失所需成本而確定,並應於通知乙方後的合理期限內支付。
4.3 在一般「付費」或「非付費」情況下,如(甲方)負責運送器材到客戶約定「提貨地點」,但「提貨地點」需要特別處理, 例如下列情況:
(a) – 上或落梯級;
(b) – 步行上或落斜、步行多於100米才可到達;
(c) – 場地方面需取任何費用, 包括停車場費
(甲方)將按實際情況收取額外附加費。以上有關「提貨地點」的特別情況, 客戶應有責任在提貨日期前讓(甲方)知釋。
4.4 客戶需在「提貨地點」當場查收。如發現器材有任何問題,需即時與(甲方)人員聯絡及安排處理。
4.5客戶需負責提貨之後,租用期內全部器材在正確及安全情況下被使用。(甲方)不會亦不能負責由於器材在不正確及不安全情況下被使用,所引致的任何有關後果。
4.6(甲方)可在約定「提貨地點」提供基本安裝,目標是讓客戶可即場使用。注意: (甲方)不會負責亦不能保證,完成安裝後的器材, 能完全在使用上配合週邊環境及物件。客戶有責任了解清楚器材尺寸等資料才租用。租用費不可就以上理由而退回。
4.7(甲方)不負責由提貨之後, 直至歸還時的任何安裝或組裝變動。
4.8一般情況下(即「農曆新年年宵器材租用」除外),(甲方)會在約定的歸還時間到場拆卸屬於(甲方)的器材。客戶應同時在場確認交收。如有任何不屬於(甲方) 的器材或設施,阻礙引致未能於原定時間拆卸(甲方)的器材,(甲方)保留追討任何引致的有關費用及後果的權利。
4.9 如有下列情況發生,客戶將不能取回部份或全數按金:
4.9.1 問題出於對器材不正確,粗暴或不小心的處理, 例如:由於外部加壓,踫撞,掉下或其他錯誤的處理等, 而導致損毀器材本身結構或其他配件;
4.9.2問題出於火災或其他自然災害;
4.9.3問題出於非(甲方)授權人仕對器材的不正確維修或調節;
4.9.4遺失或損毀隨器材附上的配件;
5. 改期及取消租用安排
如客戶一方以任何理由提出改期、延期或取消租用, 客戶需參照以下的相關細則繳付有關之行政費:
5.1 改期/更改訂單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前的14天或之前提出, 如成功更改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租金總額的5%作行政費。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前的7-13天內提出, 如成功更改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租金總額的10%作行政費。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前的3-6天內提出, 如成功更改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租金總額的20%作行政費。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前的2天內提出, 如成功更改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租金總額的30%作行政費。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當天提出, 如成功更改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租金總額的30%作行政費。
5.2 取消訂單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前的14天或之前提出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租金總額的10%作行政費。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前的7-13天內提出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取租金總額的15%作行政費。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前的3-6天內提出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租金總額的30%作行政費。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前的2天內提出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租金總額的45%作行政費。
- 約訂使用/提貨日期當天提出, 我們將收取不少於租金總額的50%作行政費。
6. 延期/退還流程:
6.1 乙方在合同終止時應立即通知甲方進行器材的退還程序。
6.2 甲方在確認器材無損壞、損傷或遺失後,應於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將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。
6.3如客戶未能於約定的「歸還地點及時間」歸還器材, 每逾期1小時, 客戶需支付租金的15%作行政費 (不足1小時亦作1小時計算)。
6.4如客戶未能於約定的「歸還地點及時間」歸還器材, 每逾期1天, 客戶需支付租金的40%作附加費 (不足1天亦作1天計算)。
6.5如客戶在約定的「歸還地點及時間」提前歸還器材, 可聯絡(甲方)人員另議細節。(甲方)並不能承諾可完全配合, 但會盡量協調。唯原本議定的租金不會因提前歸還而變動。
7. 器材檢查:
7.1 甲方有權在器材交還時進行檢查,以確認器材的狀態是否符合合同規定。
7.2 檢查結果將影響按金的退還,如有損壞、損傷或遺失,按前述條款處理。
8. 附加條款:
7.1 任何未在本合同中規定的事項,雙方可協商訂定附加條款。
7.2 本合同的修改應以書面形式簽署,並經雙方同意生效。
9. 免責聲明
由於使用或錯誤操作器材, 而對於客戶或第三者, 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或索賞, (甲方)不會承擔任何責任。
備註: #客人繳付訂金即被視為清楚、明白及接受本文件所有條款及細則。
#以上條款及細則, 以中文版為準, (甲方)有權隨時作出合理的修改及更新, 恕不另行通知。
#如有任何爭議, (甲方)保留最終詮釋權及決定權。